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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原告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美
被告
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7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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