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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8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88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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