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9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997號

原告
象元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英
被告
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6號),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4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