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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朱文權
聲請人
陳怡如
相對人
張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不動產已登記為聲請人乙○○所有,並由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農育權,又聲請人甲○○罹犯惡疾,名下已無財產,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另聲請人乙○○除需料甲○○外,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要撫養,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93號),聲請人己提出中國醫藥大學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乙○○名下雖有土地共5筆、田賦1筆、房屋1筆等財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531,150元之資產(此有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然上開不動產其上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及農育權),且僅就設定予相對人第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3,600萬元外,尚有其他第一順位之扺押權及農育權等,故所擔保之債權額已大於上開不動產之價值,準此,上開不動產變現顯非易事,復依中國醫藥大學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甲○○目前確罹犯惡疾,依該記載之病情確須聲請人乙○○照料,又聲請人尚有未成年子女待扶養等情,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此筆訴訟費用,依聲請人目前已乏於經濟基礎及窘於生活情況,如支付訴訟費用,將導致其聲請人或其家屬生活陷人困難,又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93號卷宗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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