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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6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65號

聲請人
吳茂嘉
相對人
張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已無任何財產、且外勞業務已遭相對人凍結,亦無其他工作收入,生活困難,而向相對人確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38,500元,聲請人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名下僅一部西元1990元份、汽缸空量1600CC之汽車1輛,此外並無任何財產,另民國104年全年並無所得,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件正本在卷可稽。衡以相對人向本院對聲請人所聲請之105年度司票字第6302號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該本票金額達18,838,500元,此金額亦為聲請人向相對人就上開本票金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05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7,792元以觀,聲請人其名下僅該剩餘殘值代之老舊汽車外,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甚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核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6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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