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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玉如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顧文華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之上訴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參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98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