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簡賢坤

  • 原告
    李敏龍
  • 被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25號原   告 李敏龍 被   告 黃源科即上弘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57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9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86,44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淵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