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原 告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被 告 江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編號│ 原 判 決 正 本 及 原 本 所 載 │ 應 更 正 為 │ ├──┼───────────────────┼───────┤ │1 │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14,4916元」 │「144,916元」 │ ├──┼───────────────────┼───────┤ │2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第1行:「44,916」 │「144,9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