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 原告
-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宗
- 被告
- 江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 判 決 正 本 及 原 本 所 載 │ 應 更 正 為 │ ├──┼───────────────────┼───────┤ │1 │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14,4916元」 │「144,916元」 │ ├──┼───────────────────┼───────┤ │2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第1行:「44,916」 │「144,9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