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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原告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被告
江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 判 決 正 本 及 原  本 所 載     │ 應 更 正 為  │
├──┼───────────────────┼───────┤
│1   │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14,4916元」     │「144,916元」 │
├──┼───────────────────┼───────┤
│2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第1行:「44,916」 │「144,9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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