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 原告
- 張瀯瓅
- 訴訟代理人
- 李夢舟
- 被告
- 朝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6日星期五下午2點整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將原告105年7月7日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6日星期五下午2點整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將原告105年7月7日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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