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 原告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 被告
- 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由被告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傑連帶負擔」及「餘由被告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傑連帶負擔」及「餘由被告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