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東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素敏 訴訟代理人 黃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受退票。因訴外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堃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4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 後,於104年11月16日申請動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原告並於同日撥款700萬元予中堃公司,中堃公司於104年11月19日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用以清償中堃公司積欠原告上開700萬元之借款債務,故原告係有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而被告既為發票人,自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被告向訴外人中堃公司訂購磁磚,於104年11月18日交付予中堃公司,充作預付貨款之用,然訴 外人中堃公司並未依約交付磁磚,故被告並無支付系爭支票票款之義務。又原告未曾說明以多少金額向中堃公司取得系爭支票,若原告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依票據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即中堃 公司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為發票人名義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 告並不爭執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真正,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 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顧及票據之流通性而切斷屬人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查本件原告既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爭支票之交付,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中堃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由(未依約交付磁磚),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又原告主張其係於104年11月19日自中堃公司受讓取得系爭支票等語,並 提出支票入庫日期記錄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第70頁 ),核與被告陳稱:其係於104年11月18日交付系爭支票予 中堃公司乙節(見本院卷第28頁),並無矛盾之處;參以原告於104年11月16日借貸700萬元予中堃公司,有原告與中堃公司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放款繳息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至53頁、第67至68頁),足認原告係有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是被告抗辯原告係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即中堃公司之權利云云,並非可採。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甚明。原告執有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且被告不得以其與中堃公司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已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 自10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發票日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 │ │號│ │ │ │(新臺幣)│ │ ├─┼─────┼─────┼────┼─────┼─────┤ │1│CA0000000 │105年5月27│玉山銀行│150萬元 │105年5月27│ │ │號 │日 │中工分行│ │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