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育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推動小組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