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推動小組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