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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簡照明

  • 原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原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 被   告 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因被告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396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0月間先後委託、追加委託原告承攬施作被告柯芬園建設新富街接待中心耐磨木質地板相關工程,雙方並約定承包價格係以品名:FL6033A托斯 卡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FLB511B香榭胡桃木每坪為2,200元,FLB515B核桃鉗木每坪為2,200元,並以實施 施作坪數計價。嗣原告就前揭工程依原告指示完工,並持發票向原告請領工程款144,396元,惟被告遲未給付上開工程 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約定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工程款14 4,396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書狀聲明異議而表示:雙方就該債權債務關係,仍有爭執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104年9月16日、104年10月19日耐磨木質地板工程承攬估價單、收款對帳單、超耐 磨地板價目表及發票為證,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雖曾以書狀聲明異議表示:雙方就該債權債務關係,仍有爭執等語,惟並未以言詞或書狀說明具體有何爭執及任何證據,本院自無從為任何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定作上揭承攬工程,尚有上開款項尚未給付。則原告本於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工程款即144,396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承攬報酬請 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向被告催告給付,而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5年4月2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4,396元,及自1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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