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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

原告
暉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下同)1,074,560元,嗣原告於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提出民事訴之追加狀並以言詞表明追加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即鋼板椿180片、H型鋼270㎡)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415,7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本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9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其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追加聲明第一項之現值併計第二項之請求核定之,至聲明第三項部分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並未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鋼板椿180片、H型鋼270㎡」之客觀現值,爰原告具狀陳報此部分之現值,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1,415,752元後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計算依據自行計算應繳之數額,並扣除起訴後已繳之裁判費11,692元後,由原告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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