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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原告
得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告
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未據提出所請票據業經屆期提示而遭退票之退票理由單等為證,是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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