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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2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9號

原告
陳盈蒼
被告
永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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