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原 告 廖幸華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3樓之無線寬頻網路及相關設配拆除,並將房屋騰空交還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5年9月16日起至依前項聲明騰空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000元;聲明第三項另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41,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提出之105年全房屋稅繳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核定 ,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現值583,700 元,併計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341,000元,合計 共924,700元;至聲明第二項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 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3,75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6,3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