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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林令諭
訴訟代理人
楊嘉明
訴訟代理人
林資宛
被告
台灣九龍山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4時整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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