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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九龍山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星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令諭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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