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
- 原 告
-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惠洲
- 被 告
-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民國101年度竹山國中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其中就老天板、廚櫃、隔間搗擺工程部分轉包予原告,並於102年11月28日雙方簽訂工程合約書,其中第4條約定:「工程契約總價及給付條件:⑴全部工程契約總價:新台幣如附件數量實作實算。…」,因系爭工程之施作數量以實作實計,而實際施作請款金額含營業稅後為新台幣(下同)2,186,820元。被告僅於104年5月給付1,707,596元、104年4月10日給付256,132元,尚餘223,092元,作為工程保留款,待前揭竹山國中校舍整建工程驗收完成後,被告再給付原告。前揭竹山國中校舍整建工程,嗣經業主驗收完成並付清工程款後,系爭工程既為竹山國中老舊校舍整建工程之一部分,則系爭工程亦應已完工,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法律關係、承攬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餘款223,092元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要求作測試,看產品有沒有符合規範,但伊找了很多家研所,都無測試是否符合規範,業主沒有測試就通過了,原告研發的東西,原告應測試給伊看,伊認為材料有問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承攬101年度竹山國中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其中就老天板、廚櫃、隔間搗擺工程部分轉包予原告,依約系爭工程之施作數量以實作實計,實際施作請款金額含營業稅後為2,186,820元,被告於104年5月給付1,707,596元、104年4月10日給付256,132元,尚餘223,092元,作為工程保留款,上開竹山國中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嗣經業主驗收完成並付清工程款,被告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請款單、統一發票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則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系爭合約書第8條約定:「材料檢查:…⑵本工程使用材料,甲方得於進場時即行檢查之。⑶特殊材料之檢驗如須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且未經檢驗不得使用。⑷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依系爭合約書約定,被告得於材料進場時予以檢查,以決定得否使用於系爭工程,惟被告於材料進場時未予以檢驗即由原告施作,被告顯係自行放棄檢驗之權利,況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成,系爭工程並無材料不符之瑕疪,被告依約並無拒絕付款之理由,所辯洵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3,0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