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 原告
- 黃翊誠
- 被告
-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祺仁
- 訴訟代理人
-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返還投資額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