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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返還投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原告
黃翊誠
被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訴訟代理人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返還投資額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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