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原 告 黃翊誠 被 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訴訟代理人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因涉有欺罪嫌疑,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 他字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歉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請求停止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裁定應停 止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345、8346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故 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