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 原告
- 黃翊誠
- 被告
-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祺仁
- 訴訟代理人
-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因涉有欺罪嫌疑,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歉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請求停止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345、8346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故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