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紅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淑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