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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蔡嘉信

  • 當事人
    駿湧有限公司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53號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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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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