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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 原告
    林浩然
  •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原   告 林浩然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及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撤銷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之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 ㈠、被告業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該公司並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而被告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復查無另選清算人之情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被告公 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於上開民事案卷可稽。故本件自應以被告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㈡、又被告公司之董事為葉俶宜、林文昭及葉如琛,惟葉俶宜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而林文昭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亦有葉俶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及被告公司登記案卷附於上開99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案 卷足憑。是以本件即應以葉如琛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 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85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86年1月辦畢所有權登記。 因原告於買受系爭不動產時,曾就系爭不動產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由原告提供本票一紙,並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金額為3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已於86年2月3日以86年普字第033220號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茲因上開借款原告業已於88年11月15日全數清償完竣,原告並已取回上開本票,惟因被告於91年間停業,致原告無法取得清償證明以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塗銷。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務既因清償而消滅,為擔保主債務而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債權人即被告即負有將系爭抵押權塗銷之義務,且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已妨害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影本為證,核與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相符,且被告並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另按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 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必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即歸於消滅,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按,其主張系爭抵押權並無基礎關係所生之擔保債權存在,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乙節應屬可信,業據前述。是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已歸於消滅。而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既仍存在,對於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自屬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 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參仟玖佰元(含裁判費及送達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不動產清冊(所有權人:林浩然) ┌──┬──────┬─────┬─────┬────┐│編號│不動產標示 │ 面 積 │權利範圍 │債務人及││ │ │ │ │債務額比││ │ │ │ │例 │├──┼──────┼─────┼─────┼────┤│1 │坐落台中市西│3166.00平 │0000000 分│林浩然 ││ │區公館段62-1│方公尺 │之469 │ ││ │地號土地 │ │ │ ││ │ │ │ │ │├──┼──────┼─────┼─────┼────┤│2 │坐落台中市西│2742.00平 │0000000 分│林浩然 ││ │區公館段63-1│方公尺 │之469 │ ││ │地號土地 │ │ │ ││ │ │ │ │ │├──┼──────┼─────┼─────┼────┤│3 │坐落台中市西│總面積:17│1 分之1 │林浩然 ││ │區公館段5690│.86平方公 │ │ ││ │建號建物(門│尺 │ │ ││ │牌號碼為臺中│層次面積:│ │ ││ │市西區三民路│17.86平方 │ │ ││ │一段50巷8號5│公尺 │ │ ││ │樓之53,含共│附屬建物用│ │ ││ │有部分即同段│途:陽台,│ │ ││ │6899建號、 │面積5.70平│ │ ││ │6900建號) │方公尺 │ │ ││ │ │ │ │ │├──┴──────┴─────┴─────┴────┤│抵押權設定內容: ││收件年期:民國86年;字號:普字第033220號;登記日期:││86年2月3日;權利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存續期間 ││:86年1月23日至91年1月23日;清償日期:91年1月2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浩然;權利標的:所有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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