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上 訴 人 御盛企業 法定代理人 洪愷謙 被 上訴 人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志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