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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上訴人
御盛企業
法定代理人
洪愷謙
被上訴人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志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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