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 上訴人
- 御盛企業
- 法定代理人
- 洪愷謙
- 被上訴人
-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聰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志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