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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毛約翰
訴訟代理人
黃仕全
被告
峰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蕭淑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安裝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建物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撤回備位聲明,已得被告同意,並經記明筆錄在卷,自已生撤回之效力。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2年1月29日訂有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提供保全服務,並約定雙方約定契約期間自102年1月29日起至105年1月28日止,且委託保全標的物係於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內之貨物及生財器具,每月保全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原告並裝設如附表所示之物於系爭建物內,且約定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原告所有,原告僅提供保全服務之業務。詎料,兩造約定期滿後,被告不再續約,亦不願意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於原告,原告自得依契約第6條第3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安裝於系爭建物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於系爭契約之真正不爭執,但原告之業務在簽約時有向被告表示系爭契約三年期滿後,如附表所示之物要贈與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完工單等件為證,復觀諸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約定:「本系統設備、器材,於本合約期滿終止時,乙方(即原告)得隨時逕行拆回,甲方(即被告)應無條件配合乙方之拆卸,不得藉故推拖、拒絕或要求恢復門窗建築物原狀結構。」,是被告既有未依約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情形,依上開約定,原告即得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至於被告抗辯原告之業務在簽約時有向被告表示系爭契約三年期滿後,如附表所示之物要贈與被告乙節,為原告所否認,而系爭契約內復未載明原告承諾於系爭契約期滿後贈與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字句,被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無足憑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安裝於系爭建物內如附表所示之物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為之,惟僅係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毋庸准駁,附此敘明。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品     號   │品名                  │規    格    │ 數量     │
│號│            │                      │            │          │
├─┼──────┼───────────┼──────┼─────┤
│1 │B00000000-0 │保全用HM160DLCHDVR網路│HM16DL      │1組       │
│  │            │監視器                │            │          │
├─┼──────┼───────────┼──────┼─────┤
│2 │B02235      │液晶顯示器            │            │1台       │
│  │            │                      │            │          │
├─┼──────┼───────────┼──────┼─────┤
│3 │B00000000   │4MMCSI-148攝影機      │4MMCSI-148攝│3組       │
│  │            │                      │影機        │          │
├─┼──────┼───────────┼──────┼─────┤
│4 │B00000000   │8MMCSI-148攝影機      │8MMCSI-148攝│5組       │
│  │            │                      │影機        │          │
├─┼──────┼───────────┼──────┼─────┤
│5 │B00000000   │12MMCSI-148攝影機     │12MMCSI-148 │8組       │
│  │            │                      │攝影機      │          │
├─┼──────┼───────────┼──────┼─────┤
│6 │B00000000   │2000G硬碟SATA         │2000G硬碟   │1組       │
│  │            │                      │SATA        │          │
├─┼──────┼───────────┼──────┼─────┤
│7 │B00000000   │PVC集線               │尼龍咖啡色  │10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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