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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告
全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如健

受告知訴訟 廖如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廖如成具有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83元,及其中141,656元自民國9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500元】,已取得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929號及其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98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復經系爭執行事件先後對被告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於原告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數額範圍內,自應依前開扣押、移轉命令負給付義務,詎被告竟置之不理,致原告無法收取。查依被告為訴外人廖如成之勞保投保資料可知,廖如成至少獲有基本工資,104年度依廖如成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被告共給付廖如成薪資所得309,000元,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關於廖如成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底止任職於被告處得支領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總計為379,076元,因該金額已超過系爭債權金額336,333元(下稱系爭債權金額)。為此爰依鈞院核發之移轉命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即系爭債權金額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6,333元。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00年3月21日核發之中院彥民執100司執竹字第22989號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本院100年4月27日核發之中院彥民執100司執竹字第22989號執行命令(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989號強制執行卷宗及訴外人廖如成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明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於100年間持系爭執行名義對訴外人廖如成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已經合法送達被告,被告並未異議,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在卷可稽。再佐以廖如成自83年12月1日由被告加入勞保後,迄今均未見有退保情形,亦有廖如成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可佐,足認訴外人廖如成100年3月21日至105年12月底止確實對被告具有薪資債權存在。則被告自上開移轉命令合法送達後,即負有依上開移轉命令,按月將廖如成在該公司薪資債權3分之1依各移轉命令所載之原告所可獲之債權比例交付原告之法律上義務。詎被告拒不依上開移轉命令履行其義務,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給付扣押款。故而,原告依其計算結果(詳見本院卷第29頁以下),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336,333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本院核發之上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336,33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3,64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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