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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簡賢坤

  • 原告
    張淑華
  • 被告
    王烱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王烱明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碧玲 被   告 王佑任 王佑宸 王烱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柒拾萬玖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規定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為:被告等五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零一萬五千八百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一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等五人連帶給付原告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執有訴外人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背書轉讓之票面金額五百萬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經原告對訴外人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取得一百二十九萬零九百四十二元,尚有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未清償(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款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等語。並聲明:被告王烱明、張碧玲、王佑任、王佑宸、王烱光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貳、被告對於系爭本票由訴外人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票後,被告等人再為背書及迄今尚有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票款未清償之事實不爭執,且同意給付票款(按系爭本票背書人為被告五人,被告王烱光除親自簽名及蓋章背書外,並代被告王烱明、張碧玲、王佑任、王佑宸蓋章背書。被告王烱光固曾具狀及到庭辯稱被告王烱光前述代為蓋章背書之行為,並未經被告王烱明、張碧玲、王佑任、王佑宸之同意,係其盜用印章背書。惟其後於本院一0五年三月二十四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等人則均陳稱對於被告王烱光代為蓋章背書之事實已知悉且同意被告王烱光代為蓋章背書)並陳明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又背書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付款。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前開情形,本票亦準用之。票據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既經被告等人背書後轉讓原告持有,且迄今尚由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票款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百七十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一0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淵瀛 附表: ┌──────┬─────┬─────┬──────┐ │發票日 │ 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 │103年11月28 │WG00000000│500萬元 │104年1月31日│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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