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年度中簡字第3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劉惠娟劉惠娟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斛 被   告 林鎮元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中簡字第3193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洪翊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 執照乙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與被告簽訂「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以其所有國瑞廠牌、出廠年份2013年、引擎號碼32RB134259號、排氣1987CC之自小客車,登記為原告公司所有,無償使用原告之營業牌照車額(即行照乙枚、牌照兩面)營業,惟系爭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時,被告即應將行照及牌照交予原告憑以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並約定被告應另行支付原告代辦該加入車輛監理業務及處理行車事故之每月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 元,而原告亦已依約無償提供車牌號碼為061-5F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兩面及行照乙枚供被告使用。詎被告自104 年8 月份起即拒繳各項費用,迄至105 年11月止,共積欠原告行政管理費12,000元、車輛保險費960 元、另部車輛車租30,000元及安裝瓦斯車尾款6,700 元,共計49,600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以本院106 年2 月17日言詞筆錄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兩造間前開由原告無償提供系爭車牌號碼為061-5F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供被告使用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掛號退件信封、收件回執及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再原告以本院106 年2 月17日言詞筆錄繕本對被告為終止兩造間前開由原告無償提供系爭車牌號碼為061- 5F 號營業小客車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供被告使用契約之意思表示,而上開言詞辯論筆錄業已於106 年2 月20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則兩造間前開由原告無償提供系爭營業車輛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予被告使用之契約關係自已於106 年2 月20日發生終止之效力,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洪翊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翊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年度中簡字第319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