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原 告 陳慧瑀 被 告 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朱黃玲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2551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