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 原告
- 姜毓琦
- 被告
- 西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1件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故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