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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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俊蒼
人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文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