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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詠心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俊蒼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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