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詠心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俊蒼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