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琦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文祥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文祥、張素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