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李琦玲
- 原告方文祥
- 被告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文祥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文祥、張素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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