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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方文祥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文祥、張素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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