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文雄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