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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 被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文雄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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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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