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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告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被告
榮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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