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原 告 永豐企業社即翁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