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26號原 告 尚品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喜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登興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