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
- 原告
-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禪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1,2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