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原 告 程弘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3,4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本件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