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方文祥
- 原告
- 張素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琦玲
- 訴訟代理人
- 康存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計算式:65萬元(聲明第一項)+200萬元(聲明第二項將來給付之訴部分:即民國104年11月起至106年6月30日止,共20月10萬元=200萬元),合計共265萬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