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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黃家慧

  • 上訴人
    李育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43號再審原告  李育光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遞狀,經臺灣臺北地方法再轉本院審理。依民事訴法第501條規定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又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法第505條亦有明文。爰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即聲明不服之判決之案號,並敘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判決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其證據。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暫依再審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待再審原告補正再 審聲明後,如有不足再行核定補繳),再審原告應如數補繳。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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