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88號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憲文、林清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6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