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暐智即宏鴻通訊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