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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原告
黃伯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蒼、俊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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