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 原告
- 駿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其事務所在桃園市桃園區,此非本院之管轄,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依據及提出釋明之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