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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6號

原告
游貴裕
被告
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蔡秀明、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營業欄所載之課稅現值479,800,併計另請求被告等人給付之722,000元,合計共1,20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9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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