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76號原 告 謝承翰即益將車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源德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6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