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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林浩然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19號原   告 林浩然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號函廢止,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資料等。 三、原告應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0段00巷0 號5樓之53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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